1.参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报销(一般住院、住院分娩、单病种包干);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门诊一般诊疗费);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大病保险。
2.住院报销比例、起付线和转诊规定
地域 |
定点医疗机构 |
住院起付线(元) |
合规费用报销比例(%) |
||
按规定转诊 |
未按规定转诊 |
按规定转诊 |
未按规定转诊 |
||
市内 |
乡、镇卫生院 |
100 |
不需转诊 |
90 |
不需转诊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100 |
90 |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300 |
80 |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500 |
70 |
|||
省内市外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1000 |
60 |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1200 |
60 |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1500 |
60 |
|||
省外 |
省外定点医疗机构 |
1800 |
2000 |
60 |
40 |
3.年度封顶线设置
连续参保年数 |
基本医保封顶线 (万元) |
大病保险封顶线 (万元) |
封顶线合计 (万元) |
备注 |
首次参保 |
40 |
30 |
70 |
|
2年 |
50 |
35 |
85 |
|
3年 |
60 |
40 |
100 |
|
3年以上 |
不设 |
不设 |
不设 |
|
新生儿参保及出生后的第二、三年连续参保的婴幼儿均按连续参保3年以上计算。连续参保时间从2018年起计算(即:2018年至2020年均参保的,2021年继续参保按连续参保3年以上计算,以此类推)。参保中断的从重新参保年开始计算参保年限。对2018年以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未中断或中断参保低于半年的,参保年限按连续参保3年以上计算;2018年以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中断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连续参保年限从其重新参加医保之月起(重新参保之日至当年年末超过半年的按1年计算,重新参保之日至当年年末不足半年的按0年计算)累计计算其连续参保年限。
4.恶性肿瘤倾斜政策
所有恶性肿瘤患者在市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内肿瘤专科医院诊疗的,免收起付线费用,合规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10%后进行报销。
5.对特殊人群目录外费用占比的控制
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度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符合资助参保条件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麻风病人以及80岁以上参保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以下简称特殊人群)住院及门诊治疗目录外医疗费用占比,年度总体应控制在10%以内,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6.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不跨县(市、区)执行。普通门诊统筹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90%。月次均处方费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标准设置的民营综合医院不得超过75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超过70元。报销限额: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标准设置的民营综合医院不超过60元/人/天,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超过40元/人/天。全年每人累计报销不超过400元。
7.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政策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49号)等文件的规定,将慢性疾病门诊、重大疾病门诊和省定25种重大疾病门诊政策,统一规范为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和特殊疾病门诊保障制度,病种准入严格按《贵州省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病种办理标准》执行。
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未发生靶器官损害的,其门诊用药保障按照《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19〕54号)的规定执行;已发生靶器官损害的,按照《毕节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方案》中关于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保障的规定执行。
整合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两病”病种2个,门诊慢性病病种42个,门诊特殊疾病病种24个。
门诊慢性病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只支付一次。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不参与住院起付线累计。参保人员办理多种慢性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但叠加后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10000元。
门诊慢性病未具体设定限额的病种报销每人每年封顶线5000元(3种以下,不含3种),同时患3种及3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增加1种,门诊费用增加2000元(如:同时患3种门诊慢性病封顶线为7000元,以此类推)。
8.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档次 |
年度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元) |
报销比例(%) |
备注 |
|
普通人群 |
特殊人群 |
|||
1 |
小于等于2000元部分 |
0 |
0 |
|
2 |
大于2000元,小于等于4000元部分 |
0 |
65 |
|
3 |
大于4000元,小于等于10000元部分 |
60 |
65 |
|
4 |
大于10000元,小于等于20000元部分 |
65 |
70 |
|
5 |
大于20000元,小于等于30000元部分 |
70 |
75 |
|
6 |
大于30000元,小于等于40000元部分 |
75 |
80 |
|
7 |
大于40000元,小于等于50000元部分 |
80 |
85 |
|
8 |
大于50000元,小于等于60000元部分 |
85 |
90 |
|
9 |
大于60000元,小于等于70000元部分 |
90 |
95 |
|
10 |
大于70000元部分 |
95 |
100 |
|
9.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参保患者使用特殊药品的,其特殊药品待遇按《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79号)和《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毕市医保通〔2020〕21号)的规定执行。
10.省定25种重大疾病及市级规定的单病种治疗超出病种定(限)额限价的费用以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定(限)额范围内或超出定(限)额范围的自付费用均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11.不予支付项目
不予支付项目严格按《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暂行)》(以下简称“三目录”)的规定执行,超出“三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不予报销(单病种包干中特殊明确的例外)。
12.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发生意外伤害的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毕节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毕市医保通〔2021〕18号)的规定执行。
13.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医疗费用
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人员因病住院的,由患者自行选择报销方式(可先报销商业保险,也可先报销城乡居民医保),但合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总费用。
14.联网结算和零星报销医疗费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治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联网结算时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政策执行,“三目录”和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就医地标准;因特殊原因未能联网结算的,由本人垫付相关医疗费后持相关资料回参保地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政策、“三目录”和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
15.报销时限规定
自出院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向参保地县(市、区)、乡两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外出务工、就读人员及长期居住外地人员原则上可放宽到次年6月30日以前申请报销。
16.其他方面
特殊人群在市外就医,若因市外医保业务系统不能支撑符合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现场联网结算,可持相关资料回参保县(市、区)按规定审核报销。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1:《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价格标准(暂行)(毕节市整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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